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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玲彬与李延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延天,黄玲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天,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玲彬,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志鹏,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延天因与被上诉人黄玲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4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玲彬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延天向黄玲彬偿还借款50000元和支付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15日,黄玲彬通过银行转账给李延天50000元。黄玲彬表示上述款项为李延天向黄玲彬的借款,经催讨,李延天未予偿还,故黄玲彬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李延天辩称上述款项为黄玲彬向李延天转账还款,但李延天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黄玲彬主张向李延天汇款50000元是其借款给李延天。李延天辩称上述汇款为黄玲彬向李延天还款,因李延天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款项性质,原审法院采纳黄玲彬的主张,即李延天向黄玲彬借款50000元,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黄玲彬要求李延天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李延天在黄玲彬起诉后仍未返还借款,黄玲彬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李延天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李延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玲彬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宣判后,李延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延天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黄玲彬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李延天向黄玲彬借款50000元,缺乏客观事实依据。黄玲彬向李延天汇款50000元系归还之前的欠款,而非黄玲彬向李延天支付的借款。原审判决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凭证,认定李延天向黄玲彬借款,违背客观事实。二、原审判决违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黄玲彬主张讼争款项50000元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应就双方形成借款关系进行举证,提供借条、借据等书面证据,但黄玲彬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仅为汇款证明,汇款仅为一种款项的流向,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黄玲彬未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延天抗辩其未向黄玲彬借款,该笔汇款是黄玲彬归还之前的欠款,无需就此举证。被上诉人黄玲彬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李延天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讼争款项50000元的性质各执一词,黄玲彬主张其向李延天转账支付的50000元为李延天的借款,而李延天则辩称该款为黄玲彬归还之前的欠款。李延天作为款项的接收方,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采信黄玲彬的主张,认定讼争款项为借款,并判令李延天归还借款,并无不当。综上,李延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李延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延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