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喜英、王凤只等与安阳市永盛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英,王凤只,马玉林,王秋云,董存英,王福敬,安阳市永盛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陈喜英,女,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凤只,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玉林,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秋云,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存英,又名董风海,女,194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福敬,又名王福庆,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永盛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红星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永峰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英、王凤只、马玉林、王秋云、董存英、王福敬与被告安阳市永盛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英、王凤只、马玉林、王秋云、董存英、王福敬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英、王凤只、马玉林、王秋云、董存英、王福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喜英、王凤只、马玉林、王秋云、董存英、王福敬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人民陪审员 关亚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树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