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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义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义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义浩。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义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义浩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庄信用社账户为906081400010100192951、90608140001010046753、9001050602827847的存款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