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健、江鑫与江鑫、张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江鑫,张丽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王健。被告:江鑫。被告:张丽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江鑫、张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 判 员 蒋德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