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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高文来与史玉玲、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来,史玉玲,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来,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玉玲,女,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翠山楼小区*号楼楼后。法定代表人吴忠睿,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站干部。申请执行人高文来与被执行人史玉玲、被执行人天津市西于庄房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文来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房管站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植物园东里19门205-207号房屋厕所内的通风管道恢复原状;当被执行人天津市西于庄房管站进行修缮作业时,被执行人史玉玲应提供必要便利。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佟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