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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州中民三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英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吴英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三初字第0008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星、杨志平,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英刚,系鄂州市凤凰假日酒店经营者,经营场所:鄂州市鄂城区文星路特壹号。委托代理人:潘少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吴英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以已与被告吴英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审 判 长  邹 围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人民陪审员  邓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