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未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贾瑞彬与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彭家老屋组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瑞彬,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彭家老屋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未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贾瑞彬。法定代理人刘珍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良。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彭家老屋组。负责人:刘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瑞彬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彭家老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所属的行政区域均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且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的也是长沙市望城��雷锋镇。根据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其所属的派出法庭雷锋人民法庭管辖雷锋镇、黄金乡、白箬铺镇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且同一村的同类案件,分别由望城区、岳麓区法院审理后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会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由望城区人民法院雷锋法庭管辖本案更为妥当,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雷锋镇属湖南省望城县(现长沙市望城区),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下发通知,确定雷锋镇委托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雷锋镇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等工作由望城县继续管理,其他党务群团、行政等工作全部委托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设有派出基层法庭,雷锋人民法庭为其中之一,管辖雷锋镇、白若铺镇、黄金乡三个乡镇一审民商事案件。作为本案被告的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其组��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记载其机构名称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所属行政区划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应以其注册登记地为准,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登记地址为长沙市望城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雷锋镇雷锋村村民委员会对本院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贺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