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315号罪犯唐琴,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2002)宜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2009年9月28日、2011年10月20日、2013年7月16日分别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3011号、(2009)成刑执字第5901号、(2011)成刑执字第5189号、(2013)成刑执字第39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7个月、1年5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唐琴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8分。判处该犯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