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冷军成、侯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冷军成,侯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法定代表人鹿治理,行长。被执行人冷军成,居民。被执行人侯桂荣。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冷军成、侯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郭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