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南通景隆化工有限公司与盛日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景隆化工有限公司,盛日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景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21组。法定代表人顾李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日清。委托代理人陈仁俊,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通景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日清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南通景隆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景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吕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