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泸民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宣平与叶林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宣平,叶林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宣平,男,生于1969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林龙,男,生于1961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委托代理人罗辅双,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宣平因与被上诉人叶林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4)叙永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叶林龙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宣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何宣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洪苹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张晓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熠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