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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州市人口计生委与被执行人刘宏亮、张聪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宏亮,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邓行执字第10号申请人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建峰,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宏亮,男。被执行人张聪,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宏亮、张聪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审判长  王彦华审判员  程传阳审判员  冀 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祖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