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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严仲斌与赵德良、欧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0号原告严仲斌,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良,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欧广新,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关于原告严仲斌诉被告赵德良、欧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来喜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仲斌的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良、欧广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仲斌起诉称,原告是云浮市思劳镇通威饲料服务部的经营者,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两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猪饲料,但均没有立即支付货款。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赵德良于2013年8月3日立下欠据,确认欠原告货款合计91340元,并约定分期支付。其中4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余款3034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如超期不付清,欠款人即从签字之日起,每天按货款0.5%支付利息。2013年12月3日,被告赵德良只支付了15000元给原告。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支付货款76340元给原告;2、两被告以7634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3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为27526.3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严仲斌明确表示,在2015年2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协议》,原、被告双方确认两被告所欠货款共计90000元,由两被告各承担45000元,欧广新按《协议》于2015年2月5日已经将现金4500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赵德良已经支付了20000元、尚欠25000元未支付。因此我方当庭撤回对被告欧广新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赵德良归还货款本金25000元,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按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欧广新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赵德良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欧广新、赵德良多次向原告严仲斌购买猪饲料,由两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云浮思劳通威饲料服务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欠款数额。2013年8月3日被告赵德良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确认被告赵德良欠原告饲料货款共计93340元,约定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33340元。2015年2月5日,原告严仲斌与被告赵德良、欧广新达成《协议》一份,原告严仲斌与被告赵德良、欧广新确认货款共计90000元,由被告赵德良、欧广新各自支付45000元,原告严仲斌只能在被告赵德良、欧广新承担货款金额的范围内向被告赵德良、欧广新追偿。签订该《协议》当日,被告欧广新支付现金45000元给原告严仲斌,申请撤回对欧广新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德良支付20000元给原告严仲斌,至今尚欠250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云浮思劳通威饲料服务部送货单》、《欠条》、《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严仲斌提供猪饲料给被告赵德良和欧广新,有《云浮思劳通威饲料服务部送货单》、《欠条》、《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规定,原告严仲斌与被告赵德良、欧广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严仲斌与被告赵德良、欧广新达成《协议》属其各方意思自治,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欧广新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原告严仲斌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广新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规定,原告严仲斌请求被告赵德良支付货款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被告赵德良应自2015年2月6日起,即原告严仲斌与被告赵德良、欧广新达成《协议》次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给原告严仲斌。原告严仲斌主张从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德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德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6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原告严仲斌。如果被告赵德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严仲斌负担889元,被告赵德良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来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伦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