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罪犯陈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145号罪犯陈艳,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艳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霈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韩 风马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