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申请与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新利街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成林,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飞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平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武,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扣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