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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韩某某。系韩某某之父。被告:张某某。系韩某某之母。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明才,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 长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