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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罗应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应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70号罪犯罗应文,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仁和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应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90000元。被告人罗应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攀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0年11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3月2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6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1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罗应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应文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应文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应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标准积分162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应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应文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二О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