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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军,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军被执行人陈亮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42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0000元。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322号刘洪军申请执行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亮工资卡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427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