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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与祝仰泗劳动争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祝仰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积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雪,四川蒲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仰泗,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兰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祝仰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连万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