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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登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国杰申请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登字第188号申请人:吴国杰。委托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婧,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国杰因“夏长”(“TRANSSUMMER”)轮燃油泄漏,造成其捕捞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债权为28.6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广东海事局出具的《珠海“8·14”“TRANSSUMMER”轮沉没事故调查报告》、珠海市万山港澳流动渔民协会出具的“夏长”轮污染渔船捕捞损失证明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国杰在公告期限内就与“夏长”轮沉没及燃油泄露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国杰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吴国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海滨审 判 员  罗 春代理审判员  程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