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何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