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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白辉琼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辉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390号罪犯白辉琼,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35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辉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白辉琼赔偿原告人共计357800元人民币。(判决书注明已交纳1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10年3月13日止于2024年3月12日。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4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1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辉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5分。该犯系老年犯。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辉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辉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