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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海波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1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某(外号“鸡仔”),男,壮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阮某、马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深宝法光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阮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某(外号“鸡仔”)因得知被害人卢某甲外号也叫“鸡仔”,并且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开了一间麻将馆,并于2014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携带了一把疑似枪状物(未缴获),伙同被告人马某、黄某乙(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罗某(在逃)一起去卢某甲的麻将店。阮某等人到卢某甲的麻将店后,阮某要求黄某乙、黄某甲在麻将店门口守着,不能让人进来,其与罗某、马某进入到麻将店,在麻将店里罗某对在里面打牌的黄某丙进行了殴打,并要求其交出身上的钱财。阮某、马某则威胁卢某甲不能再开麻将店并动手掀翻麻将店的麻将桌,卢某甲的老乡卢某乙、卢某丙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被阮某等5人追逐、殴打,最终导致卢某乙、卢某丙受伤,后阮某等5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卢某乙、卢某丙的损伤均属轻微伤。公安人员经过侦查找到阮某的电话号码,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4年8月18日,阮某到约定的地点投案。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马某在公明街道被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潘某、黄某丙、卢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卢某乙、卢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阮某、马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马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某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被告人马某积极参与犯罪行为,是主犯,二被告人均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但被告人阮某是案件引发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阮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阮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阮某上诉提出:案件起因系被害人一方赌博出老千而引发,其未携带凶器,没有动手打人,也未指使他人参与打架,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阮某、原审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阮某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阮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阮某携带一把疑似枪状物伙同原审被告人马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阮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定罪科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阮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俊 峰代理审判员 黄 玉 财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丽(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