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严祥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