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严祥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