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启元诉兰老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启元,兰老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梁启元,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兰老平,男,现年40岁,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元与被告兰老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启元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其仍未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瑜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