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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董光军与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么六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光军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光军,男,汉族,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么六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代表人:郝焕成,主任。再审申请人董光军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么六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光军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依据单位介绍信决定企业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天津市起重电机厂属于集体企业。么六桥村委会没有按照东丽区政府《关于撤村村民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执行,导致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丧失。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指令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再审申请人董光军于1988年考取高等院校转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后又依据国家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分配至天津市起重电机厂工作,并已经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虽然董光军现属于自谋职业,但自身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再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董光军要求确认为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董光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光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