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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尚树明与东营市鸿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树明,东营市鸿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尚树明被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鸿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尚树明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鸿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4)垦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鸿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二路支行229908XXXXXX号账号上的存款75932.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汤守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