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奎行初字第6号原告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京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谭小平,局长。第三人王建平。原告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兴华审 判 员 柴象坤人民陪审员 王晓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