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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英,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被执行人姜红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桂英与被执行人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35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6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