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英,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被执行人姜红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桂英与被执行人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35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6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