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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赛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谢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邱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