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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伟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孔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丽娜,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孔培祥被执行人:陈秀华被执行人:孔丽娟上列被执行人因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孔丽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589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