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冯晓林与冯禹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林,冯禹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冯晓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禹铭,男,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晓林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晓林与被执行人冯禹铭于2015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