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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锋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80-1号原告李锋委托代理人杜锐,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答辩,签收法律文件及收款,代为达成和解协议等特别授权。被告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88号1幢1层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23**号。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汪雄飞与劳德青夫妻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西路海容·幸福里3幢1单元11层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17**号。本院认为,原告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88号1幢1层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23**号。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查封汪雄飞与劳德青夫妻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西路海容·幸福里3幢1单元11层2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1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兰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