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凤华与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华,女,生于1977年3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玉兰,女,生于1947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华与被执行人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玉兰之夫宫兴业的部分工资收入,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工资数额远远低于本案标的额,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当事人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王少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