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肖红艳与霍劲松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艳,霍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肖红艳,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榆树市培英街3委9组。被执行人霍劲松,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红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38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