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金铸荣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终字第0006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庐江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庐江刑初字第003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刑初字第003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宏林审 判 员 沈 昊代理审判员 汪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顺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