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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樊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亚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农历11月3日举行结婚典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两个儿子、长子樊锦程现年8岁,次子樊锦川现年4岁。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常常殴打原告,从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之间已无夫妻感情。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樊锦程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次子樊锦川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针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文水县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被告樊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不同意离婚。针对上述主张,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证据均认可,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樊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农历11月3日举行结婚典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很好,并生有两个儿子,长子樊锦程现年8岁,次子樊锦川现年4岁,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最近两年,因孩子上学,搬到文水县城居住,双方开始发生矛盾,并时有吵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很好,且生有两个儿子,虽近两年时有吵闹,但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樊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美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