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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国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贵,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复字第17号申请复议人吴国贵(原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国贵,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吴国贵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国贵主张的信用卡债务为一般债务,未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此外,被执行人吴国贵主张未保留其赡养母亲、抚养幼女等亲属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其中抚养费一项已经另案参与分配,至于赡养费问题,被执行人吴国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负有承担的义务。综上,被执行人吴国贵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吴国贵的执行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吴国贵称,执行法院未考虑异议人的信用卡负债情况,且未保留异议人赡养母亲、抚养幼女等亲属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因此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15)思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吴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国贵的工资账户并不定期扣划工资,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16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被执行人吴国贵在执行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八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标的本金额为985941元,其中包括吴国贵其女儿追讨抚养费的案件,标的131000元。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吴国贵主张因其尚欠有信用卡债务,因此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应将冻结的款项优先用于归还其信用卡债务,因被执行人吴国贵主张的信用卡债务,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未提起诉讼也没有进入执行程序,也未向法院主张过优先权的问题,因此吴国贵要求执行法院将冻结的款项优先用于归还其信用卡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国贵主张执行法院未保留其赡养母亲、抚养幼女等亲属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关于其女儿抚养费一项已经在扣划的工资中参与分配,至于其母亲赡养费问题,吴国贵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的义务,且吴国贵自述其还有姐妹,因此,吴国贵主张执行法院未保留其赡养母亲、抚养幼女等亲属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复议申请人吴国贵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驳回吴国贵的执行异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许欧凯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