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盐法执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北米业有限公司与高文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深盐法执字第30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北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文涛。深圳市南北米业有限公司与高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1.9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2491.9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XXX**号小型汽车车辆,并委托交警布控,但未找到车辆实物可供执行。对于本案未能清偿部分,经本院向深圳市国土、证券、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勤美审 判 员  董学军代理审判员  林义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