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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蔡广同与张跃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广同,张跃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88号原告:蔡广同,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运,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蔡广同诉被告张跃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璟玉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广同的委托代理人马玉、被告张跃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广同诉称:被告欠原告工资4320元,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320元。被告张跃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跃运欠原告蔡广同工资款4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实行一审终审。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