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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邓早与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早,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032号原告邓早,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涂锐,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10、1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60-X。法定代表人白勇军,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早与被告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早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早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