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汪某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史 渊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陈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