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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与宋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甲,女,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大湖四委*组。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乙,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丙,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个体,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继承纠纷上诉人宋某甲,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宋传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存折号码:吉A6900124852)的存款12万元归宋某丙所有。二、宋传利坐落于临江市大湖街—060211的建筑面积为46.65平方米的住宅(临房权证临字第000540**号)归宋某丙所有。三、宋传利坐落于临江市大湖街幸福家园小区4栋3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57.08平方米住宅楼房归宋某甲所有。四、宋传利坐落于临江市大湖街幸福家园小区4栋3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55.79平方米住宅楼房归宋某乙所有。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宋某乙、宋某甲负担4179元,宋某丙负担11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宋某乙承担650元、宋某甲承担650元,返还宋某乙、宋某甲各6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朱济生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毕 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