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夏某与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夏某。被告: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薛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庞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