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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恢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家磊与被执行人刘小海、戴燕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磊,刘小海,戴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赵家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银舟公寓***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7********。被执行人刘小海,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小蒲门村小蒲门***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1********。被执行人戴燕芬,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三星社区下袁***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1********。申请执行人赵家磊与被执行人刘小海、戴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本院查明赵家磊已于2014年7月1日依据(2014)舟岱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家磊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家磊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恢字第4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董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