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韩某。被告:范某。本院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