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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蓥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英、李虎、第三人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学英,李虎,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蓥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生,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魏魏,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英,女,汉族,1972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程旭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程旭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英、李虎,第三人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学英、李虎,第三人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学英、李虎,第三人遵化市风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珈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