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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金河与王平、黄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河,王平,黄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马金河。委托代理人李冬冬,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黄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一区六楼。负责人杨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娜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马金河与被告王平、黄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金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河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