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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庄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庄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兰永,泗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戚邦辉,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庄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