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92号 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某组诉某通信公司、某村委会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某组,湖南某服务公司,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092号原告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某组。代表人李某某,系该组组长。被告湖南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某组诉被告湖南某服务公司、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某组以诉讼对象考虑欠妥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某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某组负担。审 判 长  罗四平审 判 员  王贤顺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